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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鱼手机版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22   作者: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级各类展览竞赛、科研学术活动、创新创业训练、技能认证、课外实践活动等获得符合规定的成果,经学校审定批准后给予认定的学分。

第三条学生最低应取得2个创新创业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超过2个学分的可以转换替代全校通选课程学分,转换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已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认定内容涉及到署名单位的,第一署名单位均要求为“博鱼手机版”。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分为专业创作类、学科竞赛类、学术科研类、创业实践类、技能资格类、课外实践类、文体活动类等七个类别。

第六条专业创作类

作品、设计方案参加各级各类展览比赛获奖或入选;作品被美术馆等专业机构收藏,作品(方案)被企事业单位采纳等。

第七条学科竞赛类

参加由上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包括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

第八条学术科研类

学术论文或作品在正规期刊上发表;在学术会议上发言或论文入选会议论文集;个人作品专辑(画册)正式出版;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参与各类科研课题项目、科研训练;在学校校报、官网主页、官方微博、微信上发表访谈、艺术评论或其他文学作品等。

第九条创业实践类

主持或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或工作室并正常经营五个月以上;入驻学校微企园区创业孵化团队五个月以上;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等。

第十条技能资格类

通过省部级职能部门认证或国家统考,获得相应技能资格证书,包括外语能力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测试、国家或行业技能认证考试、从业资格考试等。

第十一条课外实践类

参加校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调研、志愿服务、专业工作坊等活动;教学计划外的自主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合格取得认证证书;策划展览、演出、艺术论坛等活动等。

第十二条文体活动类

参加校级及以上文化演出包括艺术节、演讲、辩论、音乐会、舞蹈等活动获奖;参加各级体育竞赛获奖。

第三章认定原则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按项认定,多项成果的学分可以累计。

第十四条 同一人同一项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第十五条待认定成果第一署名非学生本人的,其第一署名人为其指导教师,且最多认定除指导教师之外的前5位完成人。

第十六条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等同于考试试卷,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考试作弊论处,取消该项目所获学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二)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第四章认定分工

第十八条创新创业学分由教务处统一牵头,教务处负责发布通知、审核公示和成绩录入等工作。

第十九条各院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主管领导、教务、学工、科研等工作人员成组成“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创新创业学分审核认定、资料汇总、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认定与转换程序

第二十条学校每年9月份对学生在上一学年所获创新创业成果进行学分认定工作。学分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博鱼手机版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院系审核公示

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生申报的材料及学分,对已通过学分认定的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学分的认定结果在院系内公示一周。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填报《博鱼手机版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汇总表》至教务处。学生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由所在院系存档备查。

(三)教务处记载成绩

教务处对认定情况进行审定后,以课程名称“创新创业实践课”、课程性质“必修课”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分按认定结果计,成绩记载为“优秀”,不计入学分绩点。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年12月进行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工作,学分转换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公示

教务处根据教务管理系统记载“创新创业实践课”学分数,将超过2学分的自动转换为通选课学分,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一周。学生对转换学分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教务处反映。

(二)教务处登记成绩

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教务处以课程名称“创新创业拓展课”、课程性质“通选课”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分按转换结果计,成绩记载为“优秀”,计入学分绩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未在办法中列出,但旨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其他项目的学分认定工作,由各院系提出、教务处汇总,专家审核、经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年级本科学生可申请将认定后的创新创业学分转换为全校通选课学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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